Post By:2018/12/18 20:47:08
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于2017年11月30日出台,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具体适用额度,按照辽宁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18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同意<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罚款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批复》,那么《条例》中的罚款处罚便可以依照自由裁量标准适用啦!
《条例》调整的主体包括: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为公众提供生活饮用水或者相关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医院、学校、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条例》中处罚法条共三条,26项罚则,罚款金额幅度最低五千元,最高可罚到十万元。《条例》在赋予行政机关巨大的处罚权的同时,也明文要求辽宁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由裁量标准,使行政行为更准确化、精细化。
为使行政行为更准确、更灵活,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多次组织中心专家针对《条例》自由裁量进行探讨、论证,细化违法情节中的违法所得金额、违规次数、不合格机器台数等表述,由轻到重的将26种违法情节逐一细分,对应相应的裁量幅度,增强执法办案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绥中县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