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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089     * 贴子主题:给绥中交通警察大队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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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9/12/31 12:26:50
[cp]给绥中县交通警察大队公开的一封信!
尊敬的绥中县交通警察大队:你们好!今天我通过网络给你们写信,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向你们提出点建议,如有不妥请多多包含!我不知道你们是否还记得在2018年1月3日发生在高葛线和前高线交叉路口那场车祸,两位可怜的老人在滴水成冰的冬季横尸沟底的碎石堆中!场面惨不忍睹!当时绥中县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交通事故作出了辽公交[20018]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人没有文明驾驶负全部责任!我想问,绥中县交通警察大队,你们的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吗?认定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合法吗?由于当时本人缺泛法律知识,父母惨遭不幸,过渡悲伤!也为了尽早把父母从冷尸柜中取出火化入土为安!我稀里糊涂的在认定书上签了字。现在看来,绥中县交通警察大队做的认定书,认定事实不请,责任化分错误!此次事故按交通事故处理完全是错误的!理由是:高葛线属于绥中县瑞达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是未经竣工验收禁止通行的道路!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中第113页对"道路"的范围做的解释"在建的,停用的,废弃的道路"都不属于“公共道路“。而《交通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尊敬的绥中县交通警察大队你们看清楚了,止事发路段属于绥中县瑞达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是禁止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并不是《交通法》第119条所定义的"道路"和"交通事故"。你们按交通事故处理,定我父亲全责,不知你们依据哪部法典?你们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糊里糊涂的定案,对两位冤屈的老人及其家属公平吗?而此次事故的真实事实是:1此事发路段是在建工程,是未经竣工验收禁止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在道路两侧的危险部位并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3在道路的主体工程已完工,已开放通行的情况下,道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是施工企业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完全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绥中县交通警察大队当时应上报县政府或者县安监局或者县交通局。而不是稀里糊涂的按交通事故来处理!我不知你们是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是官官相护,还是因为你们的法律专业水平太低?还是因为你们粗心大意不负责任?竟犯这样如此低级的错误!就是因为你们这种错误导致我们家属维权是如此的艰难!到现在,两位老人冤屈的灵魂没有安息!还没有完完全全替两位老人讨回公道!让我们家属蒙受最大的经济损失和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我希望绥中县交通局警察大队在处理事故时,再认真点,再负责点,再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你们的一次失误,将给受害人造成多么大的冤屈和痛苦!!!此致绥中县交通警察大队!@绥中县交通警察大队@绥中县人民政府@葫芦岛市交通警察大队@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绥中县人民法院@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葫芦岛市监察委[/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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